本声明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称「私隐条例」),告知本公司客户有关本公司收集、使用、保留、公开、转让、保障及查阅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措施。
客户必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与产品及/或服务供应有关之资料。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些资料,可能导致本公司未能供应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 客户同意凡由客户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客户之个人资料或任何其它之个人资料(下称「个人资料」)将可能被公开或转让至以下的人士 (不论留港或海外),并根据第四段引述之内容以作持有、使用、处理、保留或转让该些个人资料的用途: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信贷人、财务机构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各别专业顾问; 本公司旗下任何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任何该些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公司、及与该些公司联营或合作形式经营的公司或其承继人或受让人(下称「集团公司」); 本公司之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转让人;及 任何履行本公司保密责任之其它人士;
客户承认及同意他们向本公司提供、并由本公司保留之个人资料将用作下列的用途,以及不时由客户与本公司同意或法律规定之其它用途: 向客户供应任何产品及/或服务; 向客户推广任何产品及/或服务,以及进行市场调查; 处理任何该些产品及/或服务所产生的利益或与该些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利益; 分析、核查及/或检查客户之信贷状况、信贷记录及应缴款项; 确保客户是持续值得信贷的; 执行比较程序,比较客户向本公司及/或向集团公司旗下的任何提供之个人资料及提供之其它资料之差别(不论比较作何种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可进行该些程序为对客户进行不利的行动;不论该等比较是以人手或自动形式进行; 应客户之要求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转账融资及/或信贷融资; 计算客户应收或应付欠款的数目,及/或处理及/或征收客户的欠款以及作为客户履行义务的保证金; 按任何法律规定乎合进行披露之有关规定;及 任何有关以上事项之用途。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或其它挑选公司将其个人资料用作宣传或推广其它产品或服务之用途,请电邮致本公司 privacy@harbour-plaza.com。 根据及依照私隐条例,客户有权: 确查本公司是否持有其任何个人资料; 取览该些本公司持有有关其本人之个人资料; 要求本公司更正任何错误之个人资料;及 不时查阅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措施,以及得知本公司所持有之个人资料类别。
根据私隐条例,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取览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申请取览或更改有关之个人资料或索取个人资料政策及措施及类别之资料,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邮寄至以下地址: 九龙红磡 德丰街22号 海滨广场2座8楼 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致: 个人资料管理员 若本私隐条例是以其它语言文本公布,而该语言文本出现歧义或互有抵触的情况,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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